【案情回顾】
余某2016年4月入职A旅行公司,担任行政经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规定:一个考勤月内,上班时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三次以上(含本数)的为严重违纪,A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19年9月,A公司向余某发出《严重违纪通知书》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表示,由于余某在上班期间存在多次长时间用手机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属于严重违纪行为,根据,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余某不服,他觉得问题没那么严重。于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继续履行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赔偿其在仲裁期间工资收入损失。
那么,余某与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能够作为裁判依据?A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专家
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法律并未禁止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的解除条款。只要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本案《劳动合同》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在平等协商基础上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经双方协商一致,约定在一个考勤期内,上班时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达三次以上属于严重违纪,用人单位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余某在上班时间内多次长时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网站,属于严重违纪,多次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A公司有权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余某的诉求不应得到支持。
来源:九派观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