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爱国抢劫案一审公开宣判

2021-08-27 12:44:21 作者: 被告人陈爱国

8月27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陈爱国抢劫一案,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陈爱国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7月5日晚,被告人陈爱国为前往博物馆盗窃文物,事先准备好用于盗窃的老虎钳、螺丝刀、钻子、钢锯片,并将一把自制小刀置于腰间,躲藏在博物馆边上的一座在建房屋内伺机作案。次日(即7月6日)凌晨2时许,陈爱国攀爬进入博物馆,撬开门锁经过檐廊时不慎发出声响,被当晚在值班室内负责值班的被害人廖国华(时任博物馆副馆长)发觉。陈爱国欲逃跑,但被廖国华抓住。陈爱国为挣脱抓捕,拔出别在腰间的自制小刀予以反抗,不断向廖国华捅刺、划刺,致廖国华倒地死亡,后陈爱国翻墙逃逸。2020年6月4日,陈爱国在南平市建阳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另查明,1996年,国家文物局决定追认廖国华同志为“文物卫士”,并颁发证书,且经核查认定,廖国华是全国为保护国家文物而英勇牺牲的第一人。2008年,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授予廖国华同志革命烈士称号;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出具了廖国华同志的革命烈士证明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爱国为了盗窃国家文物,非法进入博物馆内,并随身携带一把由钢锯片打磨锋利的这一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自制刀具进行作案,被博物馆值班员发现后,抗拒抓捕,持刀向值班员连续捅刺三十余刀,其中大部分刺中头部、颈部、胸部等人体重要部位,致值班员当场死亡,手段极其残忍、主观恶性极深、严重危害当地社会治安,虽具有坦白情节,但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依法应予严惩。法庭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文稿:刑二庭

来源:三明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