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偷鸡腿后跳窗骨折,法院判了……

2021-08-27 18:36:29 作者: 老人偷鸡腿后

7月17日,江苏苏州,老人张某在某超市拿了一袋散装鸡腿,称重后将鸡腿放入包内欲离开。超市员工黄某发现后阻拦,两人至超市二楼办公室处理此事,交涉过程中双方并未发生肢体冲突。谁料,张某突然从办公室窗户翻出,沿二楼外侧较窄设备搁置板行走,后从二楼跳至货车车顶,并从货车跳到地面上,导致自身多处骨折。事后,张某认为自己年事已高,对是否付款记忆不清,在与工作人员胶着之际情绪紧张,采取翻窗行为导致自身受伤并花费医疗费进行治疗,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超市赔偿医疗费及护工费。

近期,法院对此案做出了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认为超市及员工不存在侵权行为,与张某的损害亦无因果关系,故超市不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法院认为超市的行为属于合法的自主行为。

判决一出,得到了广大网友们支持。认为张某的行为咎由自取,纷纷表示偷盗行为和年龄并无关系,“老”也不是犯错的借口。

如果老人因偷东西受伤还要向超市进行赔偿,那还有什么公平正义可言?社会又依靠什么维系秩序?

而张某的盗窃行为被发现后,在超市办公室交涉过程中故意翻窗,意图逃避处罚导致自己受伤,事后还反咬一口起诉超市应该对此进行赔偿,这样的行为实在是厚颜无耻。

法治社会有法可依、依法办事,不会因为“谁弱谁有理”,而应是“谁错谁担责”。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来源:广东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