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库门下落爱车被砸,是代驾的过错还是物业的责任?来看汪清法院怎么判

2021-08-28 06:39:59 作者: 车库门下落爱

2021 年 1月 30日晚 22时,代驾司机王某驾驶翟某车辆到某小区车库门口时,库门突然下坠砸到翟某车辆前中网,导致车标脱落折断,车辆严重受损,下坠门体将前机盖车衣划伤,漆面严重受损 2处,前保险杠车衣破损2处,牌照架轻微剐蹭,中网膜严重破损。因与物业公司商量无果,起诉至汪清县人民法院。

被告物业公司承认原告翟某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事故原因是司机驾驶车辆进门时处理不当,司机对车库门的使用了解不够,车速太慢,车没有及时进入车库才导致车库的卷帘门将车辆砸坏。

汪清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案由为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赔偿纠纷。公民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原告翟某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在进入由被告某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车库时,被车库卷帘门砸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中,被告某物业公司作为车库的管理人,其主张本次事故是因驾驶员开车速度慢造成的,但未能提供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物业公司赔偿原告翟某车辆维修费3000余元。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关乎人身、财产安全,若因疏于管理发生事故,法律的戒尺将会让失职者“买单”。

法官提醒,相关场所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应增强维护公共安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履行管理、维护相关设备、设施、物品的责任和义务,切实维护公共场所安全,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吉林日报社出品

策划:姜忠孝

编辑:于悦

来源:吉报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