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院听证两少女水库溺亡案:管理所和经营方是否该赔?

2021-08-28 10:07:48 作者: 湖南高院听证

绿源生态公司则称,该公司并非长安水库所有权者及日常管理人,原告错列被告,而孩子的监护人监护严重缺失,是事故发生的最重要原因。

2020年11月,汝城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两名死者均年满15周岁,对于水库深水区的危险性应具有与其年龄相适应的判断能力,而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对孩子疏于监管,故原告方应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

汝城县法院还认为,龙虎洞管理所允许绿源生态公司将道路通往长安水库大坝,并在水库周边设置商业广告牌。绿源生态公司在进行广告宣传时也利用了长安水库风景好这一优势,客观上给该公司带来了商业利益。在该公司开发长安生态城项目后,长安水库处于居民区和学校附近,水库周边(除大坝座身右边为树林外)成为了公共场所,虽然长安水库周边设有警示标牌,但是没有安全防护措施。

在一审判决书中,汝城县法院指出,事发当天两被告均没有安排人员巡查,均疏于安全管理,防护不到位,“本院认定双方均没有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在本案中均存在过错,双方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朱西娜、何文娟溺亡两件生命权纠纷案中,汝城县法院均判决原告方负主要责任,判龙虎洞水库管理所承担25%责任,分别赔偿两原告9.9万余元和22万余元;判决绿源生态公司承担20%责任,分别赔偿两原告7.9万余元和17万余元。

龙虎洞水库管理所在水库边设置的安全提示牌。澎湃新闻记者 朱远祥 图

一审宣判后,龙虎洞水库管理所和绿源生态公司上诉至郴州中院。

二审期间,龙虎洞水库管理所提交了2份证据,其中一份是《汝城长安生态城旅游产业园建设项目投资开发合同书》,这是2015年11月汝城县政府与绿源生态公司签订的合同,“拟证明汝城县人民政府同意利用长安水库水面作为景区,由绿源生态公司开发利用。”根据该合同,长安生态城项目建设在长安水库周边,用地总量约1.3万亩,绿源生态公司享有公益性基础设施30年的特许使用权、经营权和管理权。

龙虎洞水库管理所提交的另一份证据,是该所与绿源生态公司签订的长安水库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写明,“甲方同意将长安水亩主库及所辖坝下鱼塘和旱土发包给乙方综合开发”,乙方绿源生态公司的承包期限为30年,承包范围包括长安水库的“主库水面”,承包期间如发生安全事故,“全部由乙方负责解决”。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则写明,鉴于乙方对长安水库库面进行承包经营,并已实施水上娱乐开发项目,“按照谁受益谁管理、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乙方负责日常安全巡查管理,确保安全经营。

两名女孩溺亡事故发生后,水库周边安装了围栏。澎湃新闻记者 朱远祥 图

龙虎洞水库管理所提交上述证据称,涉案事故发生在水库承包期内,依合同约定应由绿源生态公司负责解决,与水库管理所无关。

绿源生态公司对上述2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方向有异议。绿源生态公司认为,事故地点与其开发项目相隔几百米,且该公司在水库周边设置了安全警示标识,已履行相关义务,故不应承担事故责任。

一审原告认为,两被上诉人均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审判决其分别承担25%和2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2021年 4月,郴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龙虎洞水库管理所和绿源生态公司在本案中“无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二审期间,龙虎洞水库管理所提交的长安水库承包合同。受访者供图

郴州中院认为,长安水库是一个自然形成的未向社会开放经营水面且具有公益性质的水库,龙虎洞水库管理所在合理地段、区域及重点部位已经设立警示牌,在道路与事发地大坝有林木绿植隔离的情况下,已经尽到了公共意义上的安全警示义务。

郴州中院还认为,绿源生态公司在水库库尾几百米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正常的商事行为,应依法予以保护,其将“长安水库风景好”作为房产开发广告宣传,只是对周边居住环境的推介,不能以此加重其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