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河源男子江某经人介绍,用11.5万元从23岁女子黄某处买下其刚出生的儿子。随后黄某多次以买卖小孩为由对江某进行敲诈勒索,江某不堪骚扰遂报警。最终将中间人、黄某、江某3名犯罪嫌疑人依法刑拘,成功解救被拐男婴,并于近期与父亲团圆。(来源广州日报)
#法仪说法#
作为母亲的黄某真的是到位了,把刚出生的儿子卖了不说,还利用这个去骚扰敲诈买家江某,江某估计也是真的被骚扰烦了,宁愿报警被抓也不愿意给钱给黄某。虽然这起案件很奇葩,黄某不配当母亲,但其中牵扯到的法律问题到不少。
首先是作为母亲的23岁女子黄某出卖自己亲生儿子的行为,在法律上也成立拐卖儿童罪。一般来说父母不会成为拐卖罪的主体,所以法律要求人贩子以出卖的目的控制儿童就构成拐卖罪既遂,无论是否有出卖行为。
但黄某作为母亲不存在控制儿童的行为,即便有出卖意思也只是在脑海中,法律不处罚思想。所以法律规定,只要是父母具有了出卖的行为才能算是拐卖罪的既遂。黄某已经将亲生儿子以11.5万元的价格出卖,因此构成拐卖儿童罪既遂。相应的作为售卖儿童的江某,即便是主动报警,也构成售卖儿童罪。这两个罪在法律上叫作“对象犯”。
根据规定,黄某出卖儿子构成拐卖儿童罪,一般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江某作为买方,量刑会稍微轻点,一般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我觉得不太对,有买才有卖,买方应该更重才对。
至于女子黄某企图通过这种方式来敲诈买方江某,看似构成敲诈勒索罪,但并不构成本罪。构成本罪需要行为人实施恐吓行为让受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进而答应对方条件。
本案中的女子黄某虽然不断恐吓威胁江某,不给钱就把江某收买儿童的事情举报出去,但江某并没有因此陷入恐惧,只是觉得很骚扰,很厌烦。因此这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条件。
我想对女子黄某说,如果没做好当父母的准备,在床上就要收敛点,别快活了自己,却卖掉了儿子,还敲诈买方,不配当父母,还没有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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