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房子是男方的婚前财产
婚姻期间
男方将房子卖了
房款作为两人生活费
已经花完了
离婚后
男方想要要回这笔钱
......
1
Q1
男方在婚姻存续期内售卖婚前房产,男方让买房人将卖房款打入女方账户。男方未说此款为个人财产让女方代为保管,并示意将此款用于提高今后生活质量的开销。四年后双方协议离婚,期间男方没有主张要回此房款,女方也可以证明四年家庭开销,远超此房款加两人收入之和。卖房款已不复存在,离婚一年后男方主张要回此卖房款,法院支持吗?
A1:
你好,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自愿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男方关于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需要证明在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
首先,男方婚前房产属于个人财产,售卖后所得的价款仍属于个人财产,但卖房款打入女方账户并用于家庭生活开销。根据司法实践,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消耗,离婚时一方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你与男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具备法律效力,签订双方应当共同遵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如果男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需要证明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法院也不予支持。
2
Q2
我与前夫协议离婚后,一岁多的孩子判给我。离婚一年多后。男方未再继续支付抚养费,亦未看望过孩子,为了孩子以后少些被歧视,我要求把孩子姓氏变更为我的姓氏,但前夫不同意,不肯去派出所签字,请问我有权利单独给孩子改姓吗?
A2:
你好,你不能单方决定变更孩子的姓名,需要和前夫协商一致。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第一千零一十五条的规定,每个公民都享有姓名权,同时,子女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如果子女需要改姓的,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十八周岁以上的,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即可。
根据你的描述,你的孩子属于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他/她的改名需要你和你前夫协商一致,这主要是因为你和你前夫不会因离婚而变更你二人对孩子的监护人身份。你们二人在孩子姓名问题上有平等的权利,任何一方要变更孩子姓名时,都需要征得对方的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还指出,如果你和前夫就孩子改姓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继续沿用原来的姓名。
你前夫没有继续支付抚养费,并不等于他放弃孩子姓名上的权利。你可以依据离婚协议中对抚养费的约定,要求前夫继续支付抚养费,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如果前夫拒绝,你可以向法院提起抚养费纠纷诉讼。
3
Q3
经小姑介绍,我去她原来工作的工厂上班,并接替她的工作。小姑已经离职两个月了,工厂财务说要办社保离职断交手续,主管自作主张从我的工资扣除小姑要全额交的医社保钱,事后才通知我,小姑也同意这种做法,说先扣我的钱,以后再还我。我的工资,主管可以随便扣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