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 名在现实生活中,名字是公民的符号,是公民意志与人格的形式表现。签名应注意三个问题:
一是有人除了身份证上的法定姓名外,可能还有多个供他人称呼的名字。比如小名、乳名、别名、曾用名等,从法律角度考虑,使用法定姓名之外的名字有引发争议的可能,需进一步证明名字与行为人等同。
二是现在社会流行艺术签名,一个识别不出字眼的签名在法律上又如何明确行为人身份?故清晰可识别的签名是法律的必备要素。
三是签名时最好不要用铅笔,不容易保存而且还容易被涂改。尽量不要使用马克笔、水彩笔等笔尖较软的笔,这些用笔无法反映书写人的笔力运用和细微笔画的书写习惯,在笔迹鉴定时不好进行认定。
盖 章
在民事活动中,盖私章的也不计其数,与签名相比,盖章在法律上的风险是很大的:
一是如果私章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备案登记不具有公信力。
二是私章是与人分离的,不像签名因个人笔迹有别而“字如其人”,故盖下的私章是否代表本人的意思难以确定。
三是私章容易伪造,当事人可能因此主张对方所述完全与己无关。
按手印
关于按手印,现代社会一般不会单独使用,除非当事人不会写字,按手印的好处在明确身份。
最慎重:签名与按手印结合用
签名、盖章、按手印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在落笔之前应该谨慎,如果存在被迫等情况,应该保存证据。同时,应看清楚合同协议的内容,切不可因为碍于情面而随便签字、盖章、按手印。
在司法实践中,最为慎重的选择就是签名与按手印的结合,签名是个人自然的书写流露,是个人真实意思的体现,可也有行为人事后不认可他人代签的情况,而按手印虽不易识别,但其确定身份的作用某种程度上可一举定纷争。
因此,签名与按手印相结合能互取其长,互补其短,是规避风险的实用性选择。
来源:高阳县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