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售卖加“料”保健品,害人害己不可取

2021-08-31 19:55:39 作者: 【以案说法】

基本案情

自2019年以来,温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向马某某等人销售K哥等保健品,非法获利920余元。2020年10月29日,被遵化市公安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获,并在其经营的保健品店内当场查获K哥、硬十天等多种保健品。经检测,从温某某经营的保健品店内查获的保健品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规定,西地那非为食品中不得检出的药物成分,会对服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本案被告人温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非法途径购进三无保健品后,明知其购进的保健品可能含有违禁成分,仍以其经营的保健品店内的合格产品为掩饰,多次向不特定的消费者售卖,严重危害他人生命健康,最终被告人温某某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涉及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提醒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基本需求,也是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的重要内容。

希望通过本案介绍,能够对其他涉保健食品安全问题的经营者起到警示、纠正作用,严格履行索证索票、进、销货台账登记制度。同时也要提醒广大的消费者,要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购买保健品要到证件齐全,有固定经营场所的正规商家购买,同时要注意索要和妥善保管购物发票和相关凭证;要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受到侵害时要勇敢的拿出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编辑:张亚楠 翟倩;校对:庄金凤;稿件来源:遵化检察官微

来源:唐山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