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类行为别再做了!嫌疑人自述犯罪经历......

2021-08-31 21:59:04 作者: 这类行为别再

赵风落网后,李山终日惶恐不安,他知道警方一定会通过银行卡线索找到他。8月12日,李山承受不了精神压力,前往岳林派出所投案自首。目前,李山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上述案例中的银行卡和手机卡,属于“断卡”行动中的“两卡”,犯罪嫌疑人在明知他人将用这些卡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然将卡租借给他人,这已经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

警方提醒

买卖、租借“两卡”均属于违法行为,切勿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买卖、租赁给犯罪分子,否则将面临信用惩戒、限制业务、严管账户、法律处分等四大惩戒措施。

自身“两卡”不应出售

他人“两卡”更不应购买!

生财有道

切勿以身试法!

四大惩戒措施

1. 信用惩戒:

人民银行将相关信息移送金融信用基础数据库,违法违规记录到个人征信报告,将在一定时间内影响相关人员的贷款和信用卡申请;运营商对不良信用通信网用户名下手机、固定电话号码及物联网卡一律全部关停。

2. 限制业务:

5年内暂停相关单位和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也就是说,相关单位和个人5年内不能使用银行卡在ATM机存取款、不能使用网银、手机银行转账,不能刷卡购物,不能通过购物网站快捷支付,不能注册支付宝账户、不能使用支付宝、微信收发红包、和扫码付款。

3. 严管账户:

银行和支付机构5年内不得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新开账户。惩戒期满申请开户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将加大审核力度;通信运营商两年内不得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新开账户。

4. 法律处分:

非法买卖个人银行账户、企业对公账户和手机卡,除受到上述惩戒外,还可能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甚至构成诈骗罪,可能给个人带来牢狱之灾。

编 辑 | 张逸恺 责 编 | 刘海怿 沈欣

核 发 | 张科荣 来 源 | 奉化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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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宁波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