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凭感觉”?可能触犯刑法...

2021-08-31 22:35:28 作者: 食品添加“凭

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人民法院

曾审理一起

食品安全相关案件

一名包子摊老板

在制作包子时

违规添加含铝泡打粉

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

标准的食品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近日

秭归一家早餐店的油条

也出了问题

不过情况略有不同

被告人向某使用添加剂

制作油条时

没有注意使用规范

简单来说就是

“加多了”

导致油条铝含量超标

触犯刑法

面对公安机关

向某曾委屈的表示

自己不懂添加剂的使用规范

平时,添加剂加多少

主要“看感觉”

这一次“感觉不准,就加多了”

厨师不懂使用规范

使用添加剂“全凭感觉”?

小编已经

结果当然是依法判决:

向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

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小提示

国家严令禁止在制作包子时使用硫酸铝钾(钾明矾)和硫酸铝铵(铵明矾)。明矾是一种含铝添加剂,能够通过化学反应产生大量二氧化碳来达到让面粉起发的作用,但是明矾属于含铝添加剂,铝元素的摄入过量会对人体造成不小的伤害。铝具有聚集性,一经吸收后会进入体内大部分器官,主要大量积聚于骨骼,对大脑和肾脏也有损害,长期摄入铝会出现记忆力减退、智力下降、反应迟钝等症状,另外会导致骨质疏松、关节疼痛等,对儿童则影响更甚。

案情简介

向某是秭归一家早餐店的老板。2020年7月,向某未按照添加剂使用标准将某品牌的无铝害复配油条膨松剂添加于制作的油条中予以销售。2020年7月28日,秭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向某制作的油条进行随机抽样送检。经检验,油条样品中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秭归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向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综合考虑其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向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扣押被告人向某的3袋无铝害复配油条膨松剂,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前文两起案件略有不同,包子店老板杜某某网购的含铝复配膨松剂香甜泡打粉未经过相关部门检验,属三无产品,不允许添加到食物中。油条店厨师向某则使用了某品牌的无铝害油条膨松剂,属合法添加剂,可以添加到食物中,但向某使用时未按说明书上确定的比例添加,导致油条铝含量超标。

无知不是犯罪的借口,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人民法院将配合公安、检察、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继续严惩食品安全犯罪,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来源: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