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外卖中出现异物,应属于该规定中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此时消费者就可以请求支付价款的十倍或者1000元的损害赔偿。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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