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市一中院消息,8月3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河北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李谦受贿案,对被告人李谦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3年,被告人李谦利用担任中共保定市委常委、副书记、保定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代理市长、市长、中共衡水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重点建设项目申报、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项目承揽、亲属工作调动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048万余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谦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李谦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李谦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李谦于2019年8月,在河北副省长任上落马,2020年1月被“双开”。
经查,李谦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蜕化变质,自甘堕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组织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安排并参加超标准公务接待;收受礼品、礼金,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甘于被“围猎”,在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建设项目承揽等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生活腐化,搞钱色交易。
李谦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李谦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河北省第九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据公开简历,李谦生于1960年3月,一直在河北省任职。早期在家乡石家庄工作,历任石家庄市裕华区(原郊区)区长、区委书记等职。
2001年,李谦调至保定市,从此在保定工作长达10年,先后任保定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市政府常务副市长,2009年出任保定市委副书记、代市长,次年任市长。
2012年,李谦调任衡水市委书记,主政衡水4年多。2017年升任河北省副省长,直至被查。
去年1月,中纪委国家监委官网刊发评论文章《党员干部绝不能背弃初心使命》。
文章称,1月22日上午,除夕前两天,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同时发布“河北省政府原党组成员、副省长李谦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张坚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的消息,两人双双被移送检察机关。
忘记初心使命必定渐行渐远。在李谦和张坚的通报中,首先提到的就是“背弃初心使命”, 这正是导致他们逐步滑向深渊、跌入违纪违法陷阱的根源。一些落马干部锒铛入狱后方悔恨自己忘记了入党初心,放弃了责任使命。
内容来源新京报政事儿
值班编辑 康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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