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年头,借东西给别人,都犯法?
还真是,会昌法院刚审理了一起真实案例。
案件事实
2020年5月至6月,邓某、蔡某、郑某(三人另案处理)通过借用他人支付宝账户为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的网络账户进行转账。郑某找到被告人华某帮忙介绍他人提供支付宝账户进行转账并给予好处费。
被告人华某通过介绍被告人王某、被告人曹某等4人出借支付宝账户供郑某等人转账330万余元,被告人华某从中获利300余元。2020年5月23日,被告人王某出借本人支付宝账户及介绍被告人曹某、李某、彭某出借支付宝账户用于转账,从中获利700余元。 2020年5月26日,李某出借本人支付宝账户及介绍被告人曹某、彭某出借支付宝账户用于转账,从中获利200余元。2020年6月1日,被告人曹某出借本人支付宝账户及介绍彭某出借支付宝账户用于转账187万余元。被告人曹某获利200元,彭某获利200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华某、王某、曹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并获取相应报酬,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华某、王某、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华某、王某、曹某自愿认罪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予以从宽处罚。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华某、王某、曹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十天,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被告人华某违法所得300元、被告人王某违法所得700元、被告人曹某违法所得200元均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三、扣押作案工具5部手机予以没收。
来源:江西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