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从学校的角度来讲,学校要加强全体教职工的安全意识教育,切实履行安全保护职责,同时定期开展安全教育主题活动,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减少、避免校园侵权案件发生。从社会的角度来讲,校园安全事关千家万户的幸福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全社会应当树立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开展有利于孩子们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和服务,各机构、各部门形成保护未成年人的联动机制,为孩子们的健康成长撑起一片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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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在未成年人校园侵权案件中,首先应明确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年龄,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9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04.如何判断教育机构是否尽到职责?
律师回答
首先,应当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作为标准,看教育机构是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教育部门的管理制度规范组织教学活动,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损害事件的发生。我国的《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对学校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此外还有《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规、规章也详尽规定了教育机构应尽的义务以及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其次:应根据个案中侵权事件的性质、侵权人的行为能力、教育机构教育管理职责范围、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方面进行具体分析、综合认定。
05.本案中原被告责任占比?
法官回答
本案中,赵心艾与马小林在体育课游戏过程中为接沙包互撞摔倒,致原告受伤,二人均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行为后果,对原告的损害均存在过错,故法院判决二人各承担40%的责任。又因为马小林系限制行为能力人,故应由其监护人来承担该侵权责任。马小林本人有财产的话,先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06.本案中学校是否承担责任?
律师回答
本案中,被告爱民小学作为教育机构,对学生具有教育管理职责和安全注意义务,被告爱民小学在刚刚开学后立即开展较为激烈的体育活动,不符合教学管理的规律,在体育课程的安全教育、教学秩序的管理上存在不足,由此可认定学校在安全和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缺失,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过错,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爱民小学对原告的损失承担20%的责任,是合理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