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年X月X日,我将一份虚假的租房合同交给赵法官,希望法官能将我的租赁合同承认,在拍卖中可以带租赁拍卖……,但是这种行为属于妨碍了法院执行的行为,属于欺骗法院,干扰了法院公正执法,我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希望法院能够从轻处理,我自愿接受法院的处罚。”
这是一起执行案件的案外人陈某所出具的具结悔过书,陈某的悔过书言辞恳切,认识错误深刻,但为时已晚。陈某因提供虚假证据,严重妨碍司法秩序,等待她的将是法院的严厉处罚。
案情回顾
2021年1月,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某银行将孔某等人诉至鼓楼法院,经审理,鼓楼法院于2021年3月9日作出生效判决,判决被告孔某等人归还原告某银行本金3362730.43元及相应利息;如孔某等人未能完全履行上述义务,某银行有权对孔某提供抵押的某房屋与孔某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的所有款项等。
后因孔某等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某银行申请强制执行,同时申请拍卖孔某提供抵押的某房屋,本院经审查后立案强制执行。
正当执行员赵兴海要对上述房屋启动司法拍卖程序时,案外人陈某向他递交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据该“合同”约定,陈某已于2019年7月31日租赁上述房屋,租赁期限至2034年7月30日。
这份“房屋租赁合同”来的如此巧合,凭借多年的执行经验,赵兴海敏锐察觉出其中必有蹊跷。本着严谨细致的态度,赵兴海先是调取涉案房屋的房产登记信息,发现涉案房屋设有两个抵押,第一顺位抵押权人为某银行,抵押金额360万元;第二顺位抵押权人就是陈某,抵押金额为40万元。然后,赵兴海召集某银行、孔某、陈某三方进行谈话调查了解情况,期间,赵兴海在陈某与孔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发现端倪,经过一番询问,陈某最终说出实情……
原来,孔某除欠某银行借款外,还欠陈某借款40万元,且陈某已实际占有涉案房屋并对外出租,租金用来抵偿欠款。如涉案房屋按正常司法程序拍卖,拍卖款在涤除孔某对第一顺位抵押权人某银行的欠款后,可能不足以偿还孔某对陈某的欠款。
所以,陈某就耍了一个“小聪明”,签订一份虚假的房屋租赁合同,想凭借《民法典》中“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即使涉案房屋被拍卖,陈某也能“合法”占有该房屋,继续出租收益。
因陈某提供虚假租赁合同妨碍法院执行,近日,本院出具罚款决定书,决定对陈某罚款人民币一万元。法律威严不容挑战,投机取巧必遭反噬。
今年以来,因扰乱司法秩序,鼓楼法院处罚10人,共计罚款231000元。面对虚假诉讼行为,鼓楼法院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决不姑息,捍卫司法权威,营造诚实守信诉讼环境。
来源:秦淮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