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修复机制是关键
但一个良性运转的社会信用体系,需要的不仅是打通信用修复的渠道。在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的实施也扩大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范围,聚焦食品、药品和特种设备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市场监管领域,出重拳、下猛药。
白雪洁表示,信用修复就是对受到了大棒惩罚的企业,当它能够完整有效地履行了法定行为和义务之后,给予激励或奖赏。这种胡萝卜加大棒的激励制度,也是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构成部分。
自2014年以来,为构建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体系,《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等法规相继出台,初步构建了以企业信息归集公示、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为主要内容的信用监管制度体系,有力支持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
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深入推进,修复制度不健全、信用修复难等问题愈发凸显,限制了市场活动的更新和发展。有媒体曾经报道,受官方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没有完全打通、市场化企业信息查询系统没有信用修复有效途径、企业自身的信用管理和修复意识没有明显提升等因素影响,企业信用修复仍存困难。
因此,针对当前政府部门间以及政府部门与第三方信息归集网站间存在数据孤岛现象、信用修复政策不一致、部分企业信用管理意识不强等问题,多位业内人士也建议探索建立统一标准的信用修复机制。
值得注意的是,信用体系的建设通常与市场经济发展环环相扣。近日,深圳印发了《关于建立破产信息共享与状态公示机制的实施意见》,其中包括个人破产状态公开公示、个人破产信用可修复等内容,在全国率先建立个人破产信息共享和公示机制,推动个人破产与社会信用体系联动。
“深圳的这种尝试肯定是具有开创性的,因为有了第一个敢吃螃蟹的人才会说下一步推广。但是如果它要在全国推广和借鉴,还需要在设计共享和公示机制的时候,有更全面地考虑才可以。”白雪洁介绍。
北京商报记者 陶凤 实习记者 余莎
来源:北京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