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午买车险,晚上出车祸!保险公司拒赔,法院这么判

2021-09-02 22:38:51 作者: 上午买车险,

上午刚打了电话续保车险

晚上就出了事故,撞了电动车

双方同等责任

需要赔偿约三十万元的长沙胡先生

还没来得及庆幸保险买得及时

就被保险公司告知只能理赔交强险

因为电话投保的车险“次日零时生效”

索赔无果的伤者把胡先生

和保险公司起诉到长沙市岳麓区法院

近日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需要赔偿27万余元

因保险公司告知不到位

且“次日零时生效”条款

有违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

上午买车险,晚上出车祸却遭拒赔

然而,令胡先生气愤的是

↓↓↓

保险公司

胡先生4月22日投保,但保险合同约定的生效时间是4月23日零时,而事故并未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理应拒赔。

既然保险公司已经收取了保险费并出具了电子保单,保险合同就应该即时成立并生效。虽电子保单上载有“次日零时生效”条款,但该条款造成了商业保险合同的空白档期,免除了保险公司的责任,加重了被保险人的风险,非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且保险公司未履行明确的提示以及说明义务,不利后果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胡先生对此不认同

法院:“次日零时生效”有违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

法院审理后认为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保险公司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符合承保条件的,法院应予支持;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本案中,胡先生通过电子投保的方式向保险公司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支付了保费,保险公司收取保费并生成了电子保单,保险合同成立并已生效。

保险合同采用的是格式合同,根据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案中,案涉电子保险单属保险公司事前拟制反复运用的格式文本,其中的保险期限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免除了自身自同意承保之时起至次日零时之间的保险责任,加重了投保人责任且未尽到法律规定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加之投保人无法就合同条款与保险人进行磋商,因此,在胡先生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生成电子保单后,保险人即应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此外,本案中,“次日零时生效”条款有违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如机械根据该条款认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将会损害合同订立过程中较为弱势的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最终

法院根据事故责任及韩先生驾驶的为非机动车

认定胡先生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并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

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

替胡先生赔偿韩先生各项损失27万余元

保险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

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沙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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