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孩子”开车撞进店面致人损害,谁来担责?

2021-09-03 05:21:19 作者: “熊孩子”开

近日,苍南县人民法院通过引入担保化解一起3岁“司机”启动三轮电动车撞向沿街面馆,造成2名人员受伤及面馆家具损坏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0年6月18日下午,陈某将自己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停在苍南县马站镇某路,但未关闭电源开关。

“我在喝水,不知道儿子什么时候把车锁打开,把车把拿住,车就开出去了……”

车上陈某年仅三岁的儿子小徐转动开关,使得车辆失控向前行驶并撞上路边面馆工作台,导致正在煮面的雷某、兰某摔倒并被开水烫伤。

交警大队经调查,认定本次交通事故中陈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雷某立即前往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头面部、后躯干烫伤等,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雷某认为,其所受伤害是陈某、小徐侵权造成,且小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徐父亲徐某、母亲陈某作为小徐的监护人也负有赔偿责任,故在扣减已垫付13000元后,要求小徐、徐某、陈某赔偿各项损失共158494.31元。

引入担保调解

在开庭前,徐某、陈某表示家庭经济困难,且上有体弱多病的老人,下有两个未成年的小孩,实在无力负担这么多的赔偿款。

鉴于双方均有调解意愿,承办人组织双方调解,并最终达成由徐某的两位亲属提供担保,徐某、陈某赔偿雷某5万元金额并于元旦前付清的调解协议,化解了这起纠纷。

法官说法

本案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使得这起纠纷得以圆满解决。但是,不时发生的“熊孩子司机”闯祸事件,需引起大家的重视。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父母应确实履行好监护职责,以免因未成年人不恰当的“活泼好动”担责。

法官提醒,随着“神兽”归笼,家长驾驶机动车接送孩子成为日常。行为模仿、活泼好动是儿童的天性,驾驶任何种类的机动车,家长应注意停车后及时关闭电源或熄火,儿童乘车需配备安全座椅,切实履行好日常监护责任并对儿童加强交通安全教育,避免监护不到位造成儿童或他人财产人身损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来源:温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