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说法:跨企业人事调动,不能连续计算工作年限?

2021-09-03 13:21:05 作者: 案例说法:跨

在集团工作二十余年,期间经集团任命至多个关联企业任职,发生劳动争议涉及经济补偿时,工作年限却不能连续计算?市民孙女士就经历了这样的难题。那么,面对这样的问题,法院是如何审定的呢?一起来看一看吧。

市民孙女士自1994年开始在利群集团工作,之后由利群集团安排,先后在利群集团荣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利群集团四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青岛瑞丽服饰有限公司、青岛金鼎广场有限公司、时代商贸公司利群时代工作。

孙女士最后的任职为时代商贸公司南通路某门店副总经理。时代商贸公司原为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由利群集团在2018年5月收购韩国乐天购物2家香港及华东区72家门店股权后变更而来。2019年8月27日,利群集团解除与孙女士的劳动合同,理由是“管理人员工作严重失职,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孙女士对此理由并不认同。后经法院审定,利群集团以此理由解除与孙女士的劳动合同,事实依据不充分,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就牵涉到工作年限的问题,孙女士与利群集团在这个问题上分歧也很大。

2017年8月1日,孙女士曾经提交书面辞职信,与青岛金鼎广场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利群集团认为,因个人原因离职,其工作年限应当从重新就业后开始计算,所以,孙女士在利群集团的工作年限应当自2017年8月1日起计算。

孙女士则辩称,向青岛金鼎广场有限公司提的书面辞职信系利群集团要求自己书写,目的是为了办理前一家单位的社会保险停保手续。孙女士认为,自己在每个用人单位的任命均由利群集团作出,并不存在自己申请辞职再到另外一家关联企业求职的情形,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

法庭审理后认为,利群集团荣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利群集团四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青岛瑞丽服饰有限公司、青岛金鼎广场有限公司、时代商贸公司利群时代等企业为关联企业,孙女士各阶段劳动关系主体的变更均与利群集团的任命书相符,且到下一企业任职后,原单位均未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孙女士符合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至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其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

法律规定,如果所就职的单位发生变更,新单位与原单位对劳动者存在着人事调动关系,那么劳动者在原单位和新单位的工作年限可以合并连续计算。在二十余年的工作过程中,孙女士每次的劳动关系主体变更,都有对应的集团任命书,是认定新单位与原单位存在人事调动关系的证据。

本案中,法院的判决中提及的“原单位均未支付经济补偿”,也有对应的法律条款: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编辑:董楠

来源:青岛通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