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
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发布一起酒驾事故案例
↓↓↓
6月25日9时许,当事人李某饮酒后(血检结果为27毫克/100毫升)驾驶车牌号为琼AE**78的小型越野客车沿海口市美兰区新埠岛横沟一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时,因未确保安全行驶,碰撞行人朱某林、刘某云后,该车又碰撞停在路边的一辆车牌号为沪EA6**9的重型载货专业作业车。
该起事故造成两名行人朱某林、刘某云受伤,朱某林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打电话让朋友李某伟赶到事故现场,并让其顶包,谎称系肇事车辆琼AE**78越野小型客车的驾驶人,李某便弃车离开现场。
海口交警通过现场勘查、检验鉴定、调取监控视频等,认为当事人李某(男,35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和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等规定。
当事人朱某林(女,61岁)与刘某云(女,55岁)步行未在人行道内行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的规定,但该违法过错行为与事故发生没有因果关系。
因此,海口交警依据相关法规,认定当事人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朱某林、刘某云无事故责任。
来源:海南日报客户端
记者:邓海宁
值班主任:张杰
值班总监:袁锋
内容审核:李美琴
责任编辑:曾中笑 唐咪咪
来源:海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