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律师普法讲堂】第22期:孩子在“无证”幼儿园摔倒,责任如何划分?法院: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2021-09-03 15:21:34 作者: 【朱律师普法

编者按: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我国迈入“民法典”时代,随之而来的是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新规新则及司法解释。为全面普及法律知识,提升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进一步提高民众对司法行政工作的知晓率和满意度,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与鲁网携手合作,共同主办《朱律师普法讲堂》系列访谈栏目。

栏目邀请到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管委会主任朱正顺律师,与鲁网记者展开深入对话,通过生动真实的案例、通俗易懂的语言,对网络购物、房屋买卖、财产继承、民间借贷等社会热点法律问题进行权威解读,帮助广大网友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鲁网9月3日讯孩子是每个家庭的宝贝,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培训机构磕磕碰碰的情况时有发生。根据《民法典》第119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那么,孩子如果在“无证”幼儿园摔倒,责任又该如何划分呢?今天我们来通过一则案例,具体了解一下。

鲁网记者:小琪经营的幼儿园没有依法办理相关资质,刘某在该幼儿园就读。2019年7月24日,刘某在幼儿园期间,在室外场地上排队行走,队伍有两位老师陪护,刘某在行走过程中摔倒受伤。刘某受伤后被送往市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花费各种费用共计65441.76元。后刘某的监护人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幼儿园就该笔费用进行赔偿。后经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酌情判决幼儿园承担60%的责任。

朱律师,您对此案怎么看?

朱正顺律师:对于本次受伤事故,法院并没有判决幼儿园承担全部责任,说明存在证据证明该幼儿园尽到了部分管理义务、履行了管理职责。因此,幼儿园应当根据《民法典》第1199条酌情承担责任。至于幼儿园有没有经营资质,与案件本身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这也是法院没有判决幼儿园承担全部责任的原因之一。

鲁网记者:朱律师,孩子平时在学校或者教育机构发生意外,侵权责任一般如果划分呢?

朱正顺律师:《民法典》中对于教育机构的责任划分主要是1199条和1200条的规定,1199条规定了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1200条规定了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这两种责任在表述上虽然只有两字之差,实际上却是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分配的不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可以证明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不能证明损害结果的发生不是其自身过错导致的,则从损害事实本身推定行为人对受害人造成损害行为存在过错,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过错责任原则,即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受害人只有证明行为人对损害结果存在过错,才可以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否则,无过错则无责任。

因此,被侵权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幼儿园、学校或教育机构不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能够证明已经或部分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不承担或酌情承担责任。被侵权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只要被侵权人能够证明幼儿园、学校或教育机构存在过错的,幼儿园、学校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简介:朱正顺,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合伙人、管委会主任,现任临沂市政协委员、临沂市青联常委、市青联社会团体和中介组织界别主席。同时担任临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代理申诉值班律师,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特约调解员。由朱正顺律师带领的隆泰律师事务所民商事团队,多年来一直致力于法律知识宣讲、法律业务咨询与各类民商事案件承办,团队成员为:刘笑律师、徐蕾律师、陆琳律师、王旭律师、李岩律师。法律咨询热线:18366887307(王旭律师)、0539-8313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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