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女子拿着借款合同和照片,讨债遭拒,到法院起诉竟败诉?

2021-09-04 00:50:12 作者: 广州一女子拿

借款合同在手,

还拍了“交钱”的照片,

讨债遭拒,

跑到法院起诉同样得不到支持,

这是怎么回事?

近日,广州荔湾区法院

审理了这样一宗民间借贷案件。

这8万元是赌债还是借款?

2020年10月,招某向荔湾区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称许某在2019年8月曾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她借款8万元,约定借款期限12个月,月利息2%。随后招某将8万元现金交给许某,双方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借款期限届满,许某却一直拒绝还钱,因此起诉要求许某归还借款本息。

然而,对于招某的这番说辞,许某却给出了另一个“版本”。许某表示,自己是一名物业保安,一直有在招某母亲范某那里买非法私彩的习惯,平时会通过微信下单,但总是输多赢少。2019年8月,范某通过微信告诉许某已欠赌债78680元,后来他填了一份借款合同,当时合同上并没有招某的名字,为了方便计息,按照8万元的整数金额填写了借款金额。他并没有从招某或范某处收取过任何钱款。

为证明借款只是赌债,招某向法庭出示了自己与范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聊天记录内载明:

“帅,你负46520..共欠我114110.对不??明天交”

“帅,你复59720.共付我78680.对不??明天交”;

另有“一肖,狗牛蛇各10000”

“一肖,猴鸡牛各5000”等内容。

招某不认可许某的说法,并拿出两组“新的证据”。

第一组证据是三张照片,照片显示许某身着保安服坐着,面前摆放多沓现金。招某主张这能够证明2019年8月她在许某上班的保安亭将8万元现金交给许某并与许某签订了借款合同。第二组证据是招某妹夫在2019年6月从银行取现30万元的账户交易明细,拟证明招某妹夫提现后,招某将其中的8万元交给了许某。

许某对此反驳称,签订借款合同的时间是2019年10月,是招某母亲范某到许某工作地点要求许某书写,并要求许某倒签日期。招某提供的三张照片是2019年11月拍摄,当时招某及其丈夫、母亲到许某工作地点闹事,他不清楚有人在拍照,也不清楚招某为何拿钱出来。

资料图 图文无关

证据不足法院驳回诉请

许某与招某之间

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

招某是否已向许某

交付8万元现金借款?

法院认为,本案涉案借贷金额较大,在现今转账汇款越发普及的情况下,现金交付大额借款并不常见,招某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首先,招某提供的借款合同并无明确载明许某已收到该笔8万元借款。其次,招某虽提交了其亲友取现30万元的银行流水记录,但该取现时间与借款合同落款时间相隔较长,招某未能对钱款来源和财产变动情况作出合理解释。再次,招某提交的三张照片证据显示许某面前摆放多沓现金,但并未显示许某收取了现金,照片拍摄的时间也存疑。最后,许某为证明涉案款项为赌债,提交了他与招某母亲范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当中涉嫌赌博内容,其中提到的日期、金额等与招某主张的涉案借款高度吻合。因此,综合审查双方提供的证据,招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许某已收到8万元现金款项。

荔湾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驳回招某的诉讼请求。对此,招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州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资料图 图文无关

法官提醒:

出借款项尽量转账留痕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出借人除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等借款凭证,明确约定借贷双方、借款金额、借款时间、借款期限、利息及违约责任等之外,还应尽量采取转账等留痕的方式交付借款,保留已经实际交付借款的证据。借款人若受胁迫签订借款凭证,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并保留好案涉相关的聊天记录,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若发生真实的借贷关系,应采取转账等留痕的方式及时依约还款。此外,“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此债应是合法之债,赌博、高利贷等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即便以借条的形式赋予了合法的外衣,亦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行为,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另外,如出借人明知借款用于赌博仍然出借款项,则出借人的行为性质上是一种违法或犯罪的帮助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甚至其行为也可能会受到法律制裁。因此,无论是参与赌博还是提供赌资均属违法行为,相关行为人依法均可能要承担相应违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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