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0多万元!骗子骗来的钱打入了这一家子的银行卡里

2021-09-05 00:51:39 作者: 1800多万

银行卡绑定着个人的实名信息,这要是用来做了什么坏事,肯定是会被警方查到头上来的。然而,在犯罪分子的利益蛊惑下,某些人心存侥幸,将银行卡租或卖给他人使用,自以为这样能逃得了干系,那可就大错特错了!最近,兴宁市一男子就因为出租一家子的银行卡而被追了刑责。

在兴宁市人民法院的远程视频庭审现场,记者了解到,2019年11月,被告人黄某明带着母亲黄某娟、妻子罗某兰、婶婶刘某平一起,到银行一次性办理了10张银行卡,并设置银行卡密码及U盾密码。其中,被告人黄某明办理了3张,其母亲2张,妻子3张,婶婶2张。这一下子办这么多银行卡,是要干什么用呢?

公诉人:被告人黄某明约定以每月600元一张的价格出租给张某辉,2020年1月份开始租金提到每月700元一张,同时,黄某勇的3张银行卡及杨某海的2张银行卡也通过被告人黄某明出租给张某辉,张某辉通过微信将租金支付给被告人黄某明,被告人黄某明收到租金后以每月抽取50元、100元或200元不等分别与母亲妻子婶婶以及黄某勇杨某钦等人结算。

原来,被告人黄某明与张某辉是亲戚关系,张某辉曾经多次向黄某明收购银行卡,并称“银行卡卖给自己是没有事的”。黄某明想着有利可图,明知这么高的租金“不对劲”,仍然将一家人以及同村村民的银行卡都出租给张某辉,从中非法获利6300元。

经查,被告人黄某明出租给张某辉的银行卡中,流水金额高达1800多万元,涉诈骗案多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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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出售银行卡给犯罪分子,给公安机关打击电信诈骗、追索受害人资金造成了一定困难,肯定受到法律的惩处!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人:从这个案件中可以看出,被告人是主观上明知他人犯罪,客观上他有充当卡商的性质,不但出租自己银行卡,还将自己周围的亲戚朋友收来的银行卡出租从中谋利,所以有其特殊性、严重性,从流水中也可以看出,可以推断1000多万全部都是他人用于犯罪所产生的。

此案法院将择日宣判。详情请关注今晚20:20梅州一套《民生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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