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札记 | 审期将近

2021-09-05 08:00:44 作者: 办案札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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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警18年,从检22年,算起来办案40余载,琢磨的都是如何给犯罪之人治罪,未曾想在这起案件中,我却从当初千方百计给其定罪,变成公诉时又想尽办法为其“开罪”。

办案当中,情绪波动常有,思想转变却非寻常,而这件案子也成为我临近退休前为数不多记忆深刻的案件。

1.

一月,降过雪的天气依旧能让人感觉到冬的峻阔,我喜欢走在雪地里的感觉,风和脚下的声响可以让人愈发冷静。步行来到单位,我向案管部门的同事提出不再随机轮案,而是由他们分配一些疑难复杂的新型犯罪案件给我。2月7日,我如愿以偿收到了编号为一号的侵犯著作权案。分案时,助理提醒我,因履行复杂的审批手续,案件到我手里时已过去了几日,此案28号就要到期。

时间紧迫,忙完节前走访、调研,我利用春节假期阅完三本卷,对案情有了基本了解。该案团伙作案,其中吴刚、吴强兄弟二人负责技术支持、客户服务,肖华负责推广宣传、吸引玩家,三人将某知名游戏软件程序制作成私服游戏向公众传播并牟利。目前,肖华系累犯被逮捕、吴氏二人被取保候审,全案涉案金额十万多一点,由于三人认罪情况高度一致,案件似乎没有任何“拓展”的余地。还有重要的一点,检察机关受理期间正好赶上刑法修改,根据规定,这类案件的立案标准大幅提高,本案可能因为涉案金额不到最低定罪标准而不构成犯罪。考虑到侦查机关用足时间押点报来,如果按照常规方法退回补充侦查,到期后申请延期审理,一旦没有新的进展,按照法院判决惯例,案件很可能不够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以常规方法办理,可能出现捕后无罪案件,且“案-件比”至少一比三!

整个假期,我被这案子扯着心。“不错不漏,不枉不纵”是确保办案质量的需要,可如何压降“案-件比”,如何不出现捕后无罪案件,如何提高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我有点犯了难。

现实往往比想象复杂,那几日我居然没有写出阅卷记录和结案报告,更别说公诉意见等法律文书,列出寥寥两页纸的补充提纲时似乎也有点捉襟见肘。眼看距离审结时间已经不多,相关部门提出两点建议:一是退回补充侦查,二是调换案件。我与助理商议,一方面他提出新修改的刑法对这类案件起诉定罪的标准有所提升,如果退查后没有新的证据,基本上都是作不起诉或要求侦查机关撤回案件;另一方面,与侦查机关的沟通也没效果,案件在他们手里三个多月,也穷尽了侦查、技术手段。看来案子要“黄”,但我心有不甘:难道第一次办理新型案件就翻车?

2.

1984年,警校毕业前夕,号称市局第一铁嘴的吴老带我们几个见习预审这一课,整整一上午,犯罪嫌疑人“黑疤子”都闭口不言。但吴老到底身经百战,只略施小计将“黑疤子”送进看守所又送回收审站,这一进一出间“黑疤子”的不违和便暴露出他“进过宫”的经历,最终“黑疤子”败下阵来交代了拐卖人口等犯罪事实。暗暗佩服吴老的同时,我对审讯、侦查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在那些一般人不注重或易疏忽的细节中,往往藏着破案的玄机。

初春时分,素云淡淡。午后,我与助理反复阅卷,一个点一个点地对照证据与口供,可仍无进展。无奈之下,与助理分工,让他用检察的角度再阅卷,我则回到老本行,用多年的公安侦查经验在卷里卷外寻找突破。知识产权犯罪,是高智商的专业犯罪,用普通的侦查方式肯定不行。如果眼睁睁看着他们逃脱法律的制裁,不仅我们失职,还会助长他们“变本加厉”的侥幸心理——这个被捕的肖华就是因触犯相同罪名刚被判处三年缓刑的累犯,而且侵犯的是同一被害公司。

眼看28号的结案日期越来越近,我们甚至连提审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提纲也难以列出新意。阅卷,思考,再阅卷,再思考。会不会作案时间上存在问题?看口供,三个犯罪嫌疑人如此一致,都供述是2020年7月开始结伙犯罪。我让侦查机关重新调取三人被抓获刑拘前的通话记录,发现他们之间的确从这个时间开始联系,表面看事情就这样简单。但吴强电话联系人明细显示,3月份其曾与肖华母亲通话一次。这一发现引起了我们的注意:如果吴氏兄弟与肖华7月才通过网络认识结伙,那为何吴强与肖华母亲早有联系?他们认识?不可能,一个广东,一个福建,看来问题不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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