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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公布泗检刑诉〔2021〕84号起诉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422241965********,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案发前系灵璧县*****公务员,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镇**局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6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3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灵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8日向灵璧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2021年3月4日,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25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苏*****小型轿车沿**路由北向南行驶到灵璧县**镇**路与**西路交叉口北200米处时与马某某驾驶的车辆追尾,后马某某报警,灵璧县公安局民警到现场处置,对被告人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酒精含量为231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49.77mg/100ml,属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2021年2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被灵璧县公安局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景德镇南河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