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判别请求人是否契合发行上市条件时,还应考虑下列要素:
①在请求股票发行时的审计基准日,其经审计的有形净财物是否到达人民币800万元; ②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主营事务收入净额算计是否到达人民币500万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主营事务收入净额是否到达人民币300万元;
③在请求股票发行的审计基准日,财物负债率是否不高于70%;
④招股说明书、上市布告书是否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令、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发表的规则;
⑤是否已延聘主承销商进行教导;
⑥是否已延聘保荐人。这儿的有形净财物是指总财物减去总负债减去无形财物(不包含土地使用权)后的净值。主营事务收入净额是指主营事务收入减去扣头与折让后的净额。
(9)判别请求人是否契合发行上市条件时,还会重视下列要素:
①请求人产品的科技含量;
②请求人的开展潜力和成长性;
③悉数或大部分财物是否为现金、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④在提出发行请求前12个月内,是否进行过兼并、分立、财物置换、财物剥离等严峻财物重组行为; ⑤在提出发行请求前12个月内,是否进行过增财物扩股;
⑥主营事务收入是否首要来自相关买卖;
⑦是否与控股股东或并行子公司存在同业竞赛;
⑧是否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则,树立和健全组织机构;
⑨是否已依照《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法令》的规则树立独立董事,强化法人管理结构; ⑩发起人的数量;
⑾认股权或股票期权的设置;
⑿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否为非规范无保留审计定见。
(10)判别独立董事是否契合要求时,应当重视下列要素;
①董事会中的独立董事是否到达2名;
②独立董事是否具有相应的任职才能和独立性。
上市条件
创业板公司初次揭露发行的股票请求在深交所上市应当契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已揭露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三)揭露发行的股份到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越4亿元的,揭露发行股份的份额为10%以上;
(四)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
(五)公司最近三年无严峻违法行为,财政会计报告无虚伪记载;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