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性经常性的家暴认定为虐待 最高法:家庭和谐稳定是重要基石

2020-12-30 15:35:29 作者: 持续性经常性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30日)发布了首批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根据最高法发布的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多个条款中所称的“虐待”。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小荣在发布会上表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和谐稳定是国家发展、社会进步、民族繁荣的重要基石,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修改制定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每个家庭和个人息息相关。本次修改制定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最高法从促进婚姻家庭和谐稳定的角度,注重引导树立良好的家教、家风,弘扬家庭美德,促进家庭文明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小荣介绍,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基础上将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认定为虐待,体现了对家庭暴力坚决说“不”的鲜明价值导向。新解释注重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比如进一步细化了在法定情形下,变更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并由新的监护人代理其提起离婚诉讼的规定,依法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

  贺小荣介绍,在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纠纷规定上,解释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尊重8周岁以上子女的真实意愿,删除了过去10周岁的规定,将表达真实意愿的年龄由10周岁下调至8岁。

  延伸阅读 最高法: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抚养费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30日召开的发布会上获悉,最高法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对于抚养费,司法解释还规定,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这个司法解释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