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自二零一九年4月1日至2021年十二月31日,答应出产、生活性服务业交税人依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交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方针)。
(一)本布告所称出产、生活性服务业交税人,是指供给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获得的出售额占悉数出售额的比重超越50%的交税人。四项服务的详细规模依照《出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履行。
二零一九年3月31日前建立的交税人,自二零一八年4月至二零一九年3月期间的出售额(运营期不满12个月的,依照实践运营期的出售额)契合上述规则条件的,自二零一九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方针。
二零一九年4月1日后建立的交税人,自建立之日起3个月的出售额契合上述规则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交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方针。
交税人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方针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今后年度是否适用,依据上年度出售额核算确认。
交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方针当期一起计提。
(二)交税人应依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依照现行规则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则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核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三)交税人应依照现行规则核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交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交税额)后,区别以下景象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交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悉数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交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交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交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交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持续抵减。
(四)交税人出口货品劳务、产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方针,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交税人兼营出口货品劳务、产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区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依照以下公式核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区分的悉数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品劳务和产生跨境应税行为的出售额&pide;当期悉数出售额
(五)交税人应独自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化状况。骗得适用加计抵减方针或虚添加计抵减额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则处理。
(六)加计抵减方针履行到期后,交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中止抵减。
八、自二零一九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准则。
(一)一起契合以下条件的交税人,能够向主管税务机关请求交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二零一九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接连六个月(按季交税的,接连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交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许B级;
3.请求退税前36个月未产生骗得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景象的;
4.请求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分两次及以上的;
5.自二零一九年4月1日起未享用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方针的。
(二)本布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二零一九年3月底比较新添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交税人当期答应交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依照以下公式核算:
答应交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份额×60%
进项构成份额,为二零一九年4月至请求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出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据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悉数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