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条例(附全文)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2021-02-10 14:30:00 作者: 农民工工资条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展开变革、财务、公安等部分和相关职业工程建造主管部分作业人员,在实施农人工薪酬付出监督处理责任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一时难以付出拖欠的农人工薪酬或许拖欠农人工薪酬逃匿的,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能够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支用人单位拖欠的农人工部分薪酬或许根本生活费。对现已垫支的应急周转金,应当依法向拖欠农人工薪酬的用人单位进行追偿。

  第六十四条本法令自二零二零年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