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停上市、康复上市和停止上市证券买卖所依法抉择上市公司股票的暂停、康复或许停止上市。证券买卖所应在作出上述抉择后2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存案。中国证监会以为证券买卖所作出的暂停、康复或许停止上市的抉择不契合有关法令、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则,能够要求证券买卖所予以纠正,或许直接吊销其抉择。
暂停上市公司呈现最近3年接连亏本的景象,证券买卖所应自公司发布年度陈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的抉择。
康复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契合下列条件的,能够在第一个半年度陈述发表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买卖所提出康复上市请求:
(一)在法定期限内发表暂停上市后的第一个半年度陈述;
(二)半年度财务陈述显现公司现已盈余。
停止上市公司在法定期限完毕后仍未发表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陈述的,证券买卖所应当在法定发表期限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公司股票停止上市的抉择。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发表了暂停上市后的第一个半年度陈述,但未在发表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康复上市请求,或提出请求后证券买卖所未予受理的,证券买卖所应在发表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停止上市的抉择。证券买卖所受理公司康复上市请求后,经审阅以为不契合康复上市条件的,应在受理请求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停止上市的抉择。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股东大会作出停止上市抉择的,公司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告诉证券买卖所,证券买卖所应在接到告诉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公司股票停止上市的抉择。公司股票康复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完毕后仍未发表康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陈述的,证券买卖所应在法定期限完毕后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公司股票停止上市的抉择。公司股票康复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发表了康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陈述,但公司呈现亏本的,证券买卖所应在其发表年度陈述后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停止上市的抉择。假如公司年度财务陈述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解释性阐明段的无保留定见、保留定见、否定定见或回绝表明定见的审计陈述,证券买卖所能够对公司财务陈述盈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则的作出停止上市抉择的期限之内。
股票停止上市的公司也不是无退路可言,能够按照有关规则与中国证券业协会同意的证券公司签订协议,托付证券公司处理股份转让(三板买卖)。如2001年,水仙电器、粤金曼、深中浩先后退市,之后到三板转让。2002年,ST神州、ST海洋等,也先后退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