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安全法今起实施

2021-04-15 11:53:25 作者: 生物安全法今

第六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修改、公布可被用于生物恐怖活动、制造生物武器的生物体、生物毒素、设备或者技术清单,加强监管,防止其被用于制造生物武器或者恐怖目的。

第六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可被用于生物恐怖活动、制造生物武器的生物体、生物毒素、设备或者技术进出境、进出口、获取、制造、转移和投放等活动的监测、调查,采取必要的防范和处置措施。

第六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组织遭受生物恐怖袭击、生物武器攻击后的人员救治与安置、环境消毒、生态修复、安全监测和社会秩序恢复等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科学、准确报道生物恐怖袭击和生物武器攻击事件,及时发布疏散、转移和紧急避难等信息,对应急处置与恢复过程中遭受污染的区域和人员进行长期环境监测和健康监测。

第六十五条 国家组织开展对我国境内战争遗留生物武器及其危害结果、潜在影响的调查。

国家组织建设存放和处理战争遗留生物武器设施,保障对战争遗留生物武器的安全处置。

生物安全风险加大,重要性紧迫性上升

当下,随着生物技术迅猛发展,误用、谬用生物技术以及生物恐怖的风险逐步加大,全球生物安全风险呈现上升趋势。各国普遍开始将生物武器和生物恐怖视为国家安全的新威胁。

生物安全,是指国家能够有效应对生物因子及相关因素的威胁,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处于没有危险的状态。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非传统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生物安全风险的来源,既包括自然界形成的生物灾害,也包括因生物技术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天津大学生物安全战略中心副主任孙佑海举例说,截至目前,入侵我国的外来有害生物达到500多种,其中危害严重的达100多种。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公布的全球100种最具威胁的外来入侵物种中,入侵我国的就有50余种。

但长期以来,在我国生物安全领域,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武器,治理手段缺乏刚性和长期持久性,难以实现人民满意的目标。

“因此,在当前生物安全风险愈加严峻的形势下,我国强化相应的风险防范应对工作十分必要。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依法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不仅对国家机关提出了新任务,也对广大公民提出了新要求。”孙佑海说。

具有重要时代意义,进入新的治理阶段

“生物安全法不仅为生物安全法律规制活动提供系统的制度依据,也是对于生物安全法治体系维护国家安全、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等目标的贯彻和执行。”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秦天宝指出,生物安全法的实施,意味着我国已基本确立了以生物安全法为核心,由生物安全相关各领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体系等组成的层次分明、建制完备的生物安全法律框架。

在秦天宝看来,生物安全法的实施对维护国家和民族的生存发展秩序具有深远意义:“生物安全法从法律层面筑牢国家生物安全防线,进一步构建了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制度保障体系,从而为维护我国生物安全提供了法律依据,为进一步维护国家安全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完善我国生物安全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为促进我国生物技术产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生物安全法的颁布施行,不但标志着生物安全风险预防体制机制朝成熟完备的目标迈出了关键一步,同时也为生物安全领域法律规范的制定、阐释、修改与适用在风险预防原则指引下进行精细化打磨打下了扎实的基础。”秦天宝分析指出,生物安全法中三大亮点值得关注。

首先,界定了生物安全的法律规制范围。生物安全法首次在国家层面以综合性立法的形式对生物安全进行了法律界定,拓展了生物安全的法律内涵,实现了对生物安全风险的整体性、针对性防控。

其次,建立健全了生物安全风险防控的领导体制。生物安全法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制,分别对国家生物安全工作的领导机构、各级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以及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相关制度进行了明确,为实现国家领导下各利益相关主体参与生物安全风险防控的协同合作提供了制度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