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骂交警“拿刀把…”,柳州男子辱警被拘留5天

2020-12-27 00:40:56 作者: 辱骂交警“拿

白色小轿车(韦某):

你压实线掉头撞到我车门了!

黄色小轿车(吴某):

你还撞到我车头咧,怎样你不讲?

十二月21日7时许,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柳南大队接到报警称,在柳南区育才小学门前路段产生一同交通事端,一辆车牌号为桂B106**的黄色小轿车撞上一辆车牌号为桂B12E**的白色小轿车,形成两车细微损坏,无人受伤。

柳南大队民警通过电话引导两边挑选快处快赔方法处理事端,防止因为事端形成路途拥堵,可是因为黄色小轿车没有购买交强险,且驾驶人吴某不愿意洽谈,民警当即赶往事端现场处理。

事端现场,黄色小轿车停在路途中心实线方位,车头与白色小轿车旁边面磕碰,两车均有细微刮痕。

据白色小轿车驾驶人韦某供给的行车记录仪显现,黄色小轿车由育才路由北向南行进至事发路段时,跨过路途中心实线掉头。

“实线又怎样样咯?这么多人掉头你为什么不处理?你不要在这里烦琐了你,能够定(职责),话不由你讲咯,刀把不由你拿咯,你们办案我还不明白嘛,能够定我职责,能够关我咩?”

通过对现场细心勘查后,民警耐性奉告吴某,其未按路途交通指示标线通行而且转弯未躲避直行车辆,依法负此次事端的悉数职责,吴某对此确定不服,拒签事端确定书,并对法令人员恶语相向。

“我口气怎样样?我不留意又怎样?你想怎样样?你想扣你就扣啊,你不是牛*咯,车钥匙就在车上,M*!”

民警口头正告吴某留意遣词,可是吴某仍然不听劝止,持续谩骂法令人员,拒不合作法令作业。

吴某阻止法令,民警依法将其移送柳南分局西环所做进一步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柳南分局依法对吴某处行政拘留5日的处分。

本来是一同没有人员受伤仅仅车辆受损的细微交通事端,两边可自行洽谈处理,如对事端原因有争议也能够平心静气的交流,法令是公平公平的,不会偏袒任何一方。因违背路途交通法规变成事端、谩骂法令人员,吴某只能在拘留所反省了。

柳州交警提示!!

广阔路途交通参与者应当自动合作法令人员的作业,如对法令进程存在贰言,可通过柳州交警支队长热线0772-2603000反映,也可提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切不可意气用事、阻止法令,不然将会遭到法令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