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二套房契税新政策

2021-04-19 11:06:44 作者: 2021年二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首次将作价投资、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纳入契税应税范围。

2、契税税率

根据契税法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国家约定的契税税率是在3%-5%,具体的适用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范围内提出建议,报同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决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同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针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权属转移登记确定差别税率,各地都有自己的自由裁量权。

3、契税减免

对比1997年的契税暂定条例,契税法增加以下三种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免税行为: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二)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无需缴纳契税。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家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免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