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通报成都学生坠亡:家属无异议

2021-05-12 09:44:54 作者: 警方通报成都

5月9日21点:林母接到警方通知,孩子已经去世,学校告知死因是楼道坠落;

5月10日12点32分:林母说学校那边会走法律程序,除此之外无可奉告;

5月10日14点33分:林母发布微博,警方说会介入调查,看到监控,事发那一段没有监控。

当地的相关部门也发布了通告,以下是两次通告的主要内容:

5月11日3点54分:成华区教育局认定,属于高空坠亡,是学生个人行为,排除刑事案件;

5月11日19点43分:成华公安局认定林某某是高空坠亡,排除刑事案件。

对于网上流传的各种信息,我们一般是以官方发布的为准,当地的公安机关都认为林某某是自杀的,但就算是自杀,也有可能产生刑事案件。

引起他人自杀的例子很多,例如甲辱骂乙,导致乙自杀;又如甲将乙的传家宝盗窃,乙一时想不开而自杀。

首先,一般的正当行为或者轻微的不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不属于犯罪,例如老师在课堂上骂了学生,学生因此而跳楼自杀,老师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其次,如果是严重的不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可能会构成犯罪,但是并不会构成故意杀人罪,例如侮辱诽谤他人,导致他人自杀的,触犯刑法第246条的侮辱诽谤罪,最高处三年有期徒刑。

最后,还有一种是犯罪行为引起他人自杀,可能会导致加重处罚,例如刑法第236条的强奸罪,强奸致使妇女自杀的,需要加重处罚,最高可判处死刑。

本案中,如果林某某在学校受到他人的侮辱、诽谤而导致自杀的,这就属于刑事案件,而当地公安机关直接就排除了刑事案件,是否也排除了这一情形呢?

如果使别人产生自杀意愿的属于教唆自杀,别人已有自杀意愿而帮助其实施的,属于帮助自杀。例如甲生意失败负债累累,乙就怂恿其自杀,又如丙身患重病,丁让其自杀,一般情况下教唆自杀不需要刑事责任。

但是,如果给想自杀的人提供帮助,则有可能构成犯罪。例如甲因病厌世,乙为其购买老鼠药并帮助他服下,这种情形下,乙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属于情节较轻。

回到成都的案件,如果林某某有自杀倾向,他的同学、老师为他的自杀提供帮助的,同样有可能构成犯罪。

成都案件中,林某某已经16岁,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他还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学校在此过程中存在过错,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老师已经发现林某某有明显自杀倾向而不处理,这种情况下学校会被认定未尽到管理职责。

一名高中生无故死亡,作为家长肯定想知道真相,这起事件之所以引起大家的关注,是由于官方遮遮掩掩的态度,不仅是学生家长,作为公众的我们同样需要知道真相。一个大活人平白无故地死亡,这里面不仅涉及人命问题,还涉及政府的公信力,笔者相信,随着各方的关注,真相一定会水落石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