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场监管局:已对仿冒华为企业立案调查

2021-05-17 20:31:54 作者: 泉州市场监管

在前段时间有新闻称华为手机电源适配器被检测出不符合国家标准,随后华为也对其进行了回应,声称和被处罚的公司无合作关系,而就在近日泉州市场监管局发出通知,已经对仿冒华为企业开始立案调查,对此想了解更多的话就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泉州市场监管局:已对仿冒华为企业立案调查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5日发布通报称,泉州市空港通讯电子有限公司经销的标称生产企业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规格型号为"HW-050450C00"、商标为"HUAWEI"的手机电源适配器,涉嫌侵犯华为技术有限公司"HUAWEI"注册商标专用权。已对其立案调查,下一步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处理。

此前,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示2020年度泉州市流通领域手机电源适配器(充电器)类商品质量监督抽检信息,其中华为手机充电器抽检结果严重不合格。

随后华为公司进行回应与被查店铺无直接合作关系。资料显示,被查店铺全称为泉州市空港通讯电子有限公司,2021年4月曾因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及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被罚。

仿冒品牌产品什么罪

按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仿冒他人品牌的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要承担相应的商标侵权责任。涉嫌犯罪的,还需要就侵权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手机充电器爆炸原因

1、是充电器故障或设计缺陷。没有过载、短路保护,在变压器发生故障时直接输入交流电压,导致电流过大击穿手机。如果手机的过载保护设计较好、电池质量好及设计合理,最多也只是会击穿手机充电口部分,因为过载保护的绝缘体已经阻断了输入电流。

2、电池自身故障或质量不佳也是有可能导致起火的,但相对充电器来说几率更小,通常是在一些外部因素下如温度过高造成,但如果手机电路设计合理,高电流无法到达电池时就会被保护系统切断,电池本身自然不会起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