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11月25日发布公告,拟对《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就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新管理办法拟明确规定,租房提取不再要求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提取额到账时间由3日调整为1个工作日、单位不得低于下限为职工缴存公积金等。
实际上,为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北京住房公积金中心已采取了开通网上提取申请、取消证明资料等多项便民措施。此次管理办法的修订,则是从法律上对相关举措进行规范。此前管理办法规定,公积金提取一般由单位代为办理、单位向管理中心提交相关材料。但今年初开始,个人已经可以自行在网上申请和提取公积金。
而此次新修订管理办法拟再度规定简化公积金提取流程,例如住房公积金提取,除依据管理中心政策应由单位办理的事项外,可以由职工个人办理,也可由单位或被委托人代为办理。在提取额到账时间上,由于目前已实现1个工作日内将提取额划入职工银行存款账户,因此新管理办法拟规定,也将原管理办法中“将提取额直接划入职工本人银行储蓄存款账户”的时间由3日调整为1个工作日。由于目前提取资料通过数据共享方式核查,新管理办法也将删去“提取证明材料”整章规定,增加网上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规定。
此外,相比此前的版本,此次修订稿也删除了“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这句话,这也意味着超出家庭工资比例不再作为租房提取的条件。
此前管理办法曾规定,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可提取公积金。但近年来,随着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租房已允许提取公积金。只要是无房,无需提交租房合同和发票,就能按照每个月1500元的标准提取公积金。如果提供租房合同和发票,还能以实际租金提取公积金。因此,这一限制条款此次拟被删去。
新管理办法也拟取消“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季度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其他情况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的限制。另外,此次修订也拟增加一条遗产管理人规定。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在公积金缴存方面,修订稿拟规定,港澳台同胞缴存住房公积金,实行与北京地区在职职工一致。同时,取消单位可按照自愿原则为实际工作不满6个月的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规定。明确职工不能重复缴存同一月份住房公积金,工作不满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实际工作月份确定月平均工资,实行承包、提成等薪酬制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由单位和职工集体协商确定。
为保障职工权益,新管理办法拟规定,增加确定、公布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下限要求,明确单位不得低于下限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增加与社保数据核查比对规定,依法处理不缴、少缴、欠缴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