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拒绝配合疫情防控捅伤工作人员

2021-08-21 11:54:12 作者: 男子拒绝配合

疫情期间配合工作人员进行疫情防控是基本常识,但总有的人因为各种无理原因拒绝配合。近日男子拒绝配合疫情防控捅伤工作人员,此前也有女子拒不配合防控并殴打防疫工作人员,下面就跟见闻坊小编来详细了解一下他们将面临什么处罚吧!

男子拒绝配合疫情防控捅伤工作人员

河北省清河县公安局20日晚间通报称,当日15时许,清河市民张某超在进入小区时不配合疫情防控要求,与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发生口角,将人捅伤后逃离。

目前,犯罪嫌疑人张某超已被警方抓获,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据清河县公安局通报,2021年8月20日15时许,清河县市民张某超(男,31岁)在进入清河县领秀清城小区时,因拒不配合扫码要求,与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赵某发生口角,张某超持刀将赵某捅伤后逃离。接警后,清河县公安局迅速行动,17时许,警方成功将犯罪嫌疑人张某超抓获。

目前,伤者赵某经送医救治生命体征基本平稳。案件正在全力侦办中。

女子拒不配合防控并殴打防疫工作人员

2021年8月19日9时许,在东海县步街,发生一起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并殴打工作人员案件。接到报警后,东海县公安局牛山派出所立即派警赶赴现场依法处置。

经查明,当日违法行为人梁某(女,17岁江苏省沭阳县人)进入步行街时未戴口罩,被疫情防控人员将其拦下,劝导其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按照规定佩戴口罩,梁某拒不配合,强行进入步行街,并采取打耳光、脚踹等方式多次殴打防疫工作人员,后防疫人员将梁某控制并报警。

目前,公安机关已对梁某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二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出入境人员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法律后果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对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有关政府决定的法律后果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三款规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