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继承宽恕制度 。如,小王不孝顺父母,老人在立遗嘱时,小王被排除在继承范围之外,所谓浪子回头金不换,随着时间推移,小王能悔过自新,而这些被老人看在眼里记在心里,决定原谅小王,即把小王列入继承人,那么,小王仍旧可享有房屋继承权。
3.判定遗嘱效力 。如,老人有3个儿子,在早些时候,老人立了一份遗嘱并公证,里面写明房产给3个儿子平分,但后来发现,小儿子对自己最好、照顾时间也最多,老人又立一份遗嘱,写明小儿子分2/3房产,但未经过公证,而新规在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后,意味着遗嘱以最后一个时间为准,老人的愿望得以实现,同时还新增加了打印和录像等立遗嘱形式,其中打印遗嘱只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在每一页签字和注明年月日时间即可。
由此可见,新法对房屋继承做了非常人性化的规定,比如子女能不能继承房屋,皆看子女表现。当然,这是建立在不算经济账的前提下,选择这种方式无可厚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