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宫分人是有少量财产的农、牧业劳动者,是领主占有制下的农、牧民,有自己的财产和家庭,享有较奴隶为多的自由,但对主人仍有很强的人身依附关系,不经允许,不得脱离主人。主人却可按自己的意志将他们转送与人。他们承担的赋役,是主人的私人收入,同时按主人的意志提供力役。而他们承担的军役,则是以向主人提供的方式为国家的军事目的服务。
这一类宫分人,在地位上与诸部部民相似,而在名分上,前者为私人部曲,且人身依附关系较强,甚至可以被统称为“奴婢”,后者为隶属于地方组织的国家编户,但比编入国家州县的民户受着较多的控制与约束。
诸宫和贵族都占有相当数目的奴隶。他们从事某些手工业生产和供家内驱使,圣宗时的稍瓦、曷术二部,原来即由皇室、贵族的奴隶组成。他们当是战争俘虏和部落制末期沦为奴隶的部民。被编入稍瓦、曷术石烈后,由贵族私人奴隶转为国家官奴婢。宋朝也有拐骗人口卖到辽境为奴者。
著帐户是一种特殊的奴隶,他们是由犯罪被籍没的贵族组成的,最早被没入者是杀害遥辇氏联盟于越释鲁的蒲古只三族人。遥辇后期,他们被编入瓦里。阿保机死后,皇后述律氏将他们编为著帐户。世宗时,放免为良。此后,凡贵族、世官之家犯罪,便被没入,编为著帐户。“凡承应小底、司藏、鹰坊、汤药、尚饮、盥漱、尚膳、尚衣、裁造等役,及宫中、诸王祗从、伶官之属,皆充之”。他们是宫廷奴隶,皇室占有的奴隶。
著帐户的身分并非终身。原有的著帐户不断放免,新的罪犯不断没入,故终辽之世,“释宥、没入,随时增损,无常额”。
此外,诸部落也有瓦里,管理部落所有的奴隶,而在国家手工业作坊中从事生产的手工业者,也处于工奴地位。某些被贬黜的官员,也常被罚入作坊服役。如圣宗朝秘书正字李万因上书“辞涉怨讪”,被处以杖刑后,罚至陷河冶采炼白银。道宗朝北面林牙萧岩寿因反对和揭露耶律乙辛获罪,被流放乌隗路,“终身拘作”。
阶级关系的变化
辽朝是在游牧的部落联盟基础上建立的国家政权,它在政治制度、经济成分、习俗法规等诸方面必然还有某些部落联盟时期的残余和痕迹。建国后,辽朝统治者不断扩张境土,统治了农耕的渤海人和部分汉人,又受到了来自封建经济、政治制度和农业文化的强烈影响和冲击,这就决定了辽朝境内的政治制度、经济关系及文化等方面几种成分并存且不断发生调整变化的社会进程。
在契丹人活动的中心地区,在部落组织形式下存在的早期封建制,即领主制占主导地位。部落组织转化为国家的地方行政机构时,部落显贵、开国功臣成为国家的上层统治阶级,于是部落内部有了牧主、富裕的牧民和只有少量牲畜的贫苦牧民,部落节度使等既是国家的地方官员,同时也是本部的领主。
自大贺氏联盟时期起,契丹人中已经出现了奴隶,他们来自贫苦的牧民和战争俘虏。遥辇联盟后期,又出现了因犯罪被籍没为奴的贵族。但牧业生产不同于农业和手工业,不适宜大量使用奴隶,因而契丹社会一直停留在家庭奴隶制阶段。
建国后,牧业区仍有一定数量的奴隶,主要从事家内劳动、宫廷服务和手工业生产。随着封建因素的日益增长,从事手工业等专业性生产的奴隶大批得到解放,编部为民,奴隶制的残余成分日益减少。奴隶主要从事家庭、宫廷服务,供主人日常驱使。
投下及斡鲁朵所属的民户,为领主、贵族的部曲。但早已有了独立身分的自耕农民长期被抑为农奴,是不能容忍的。由于投下是在国家准许的情况下建立的,他们就不可能完全摆脱国家的控制和约束。
投下户尽管身分是部曲而其地位实质上并不完全是领主的私属。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他们也在不断地改变着自身的地位。一方面投下军州日益减少,投下户便随之转化为国家州县民户;一方面对领主的依附关系日益松弛。以投下的变化为先导和动力,牧区的封建化程度日益加深,社会发展的进程加快。这种变化自圣宗以来日益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