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律》:秦朝初步建立的司法制度,维护了帝国的完整和统一

2021-08-27 10:20:10 作者: 《秦律》: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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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秦代的司法系统中,从廷尉到亭长,各级各部门都有不同的职责,分工较为明确。基层的亭长、啬夫等,有处理一般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权力,有抓捕犯人和向上级移交的权力,但没有审判权,只能调节和进行最基本的处罚。从县级开始,各级司法部门开始有了审判权,县令有审判权,从一般的刑罚到死刑,县令都可以判决。

  但死刑案件必须上报郡里,郡里批复后再上报廷尉,经廷尉的同意后才可执行死刑。县里的重大案件和各个死刑案件,一般都由县令直接负责办理,以力求公平公正。郡守和县令的司法权力相仿,在判处死刑后也要上报,廷尉批复后方可执行。郡中如有重大案件,如杀人越货等,郡守要对从追捕到最后判决全程进行处理,并上报廷尉。

  秦朝建立的这种三级审理制度和允许上诉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司法的公正性和量刑的合理性。这种做法被后来的历代王朝所模仿,奠定了我国司法审理制度的基础。

  《秦律》是中国历史上一部影响深远的法典,它使秦朝初步建立了我国封建社会的司法制度,并得以依靠法律维护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的大帝国的完整和统一,其积极作用是应该被肯定的。尽管秦代的法律有其残酷和野蛮的一面,维护的是地主阶级的意志,保护的是不平等的封建等级制度,但不可否认的是,《秦律》帮助初生的秦王朝稳定了社会秩序,保障了国家各项事务的正常运作。也正是在稳定这一大前提下,秦王朝才有机会进行无数的制度创新,留下了长城、直道、灵渠等泽被后世的工程,也为后世留下了一整套可供借鉴模仿的优秀制度,保障了东方文明此后长期领先于世界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