鞠婧祎诉上海某文化传媒公司、王某某、新浪微博运营公司肖像权纠纷案一审落槌。
10月27日,澎湃新闻记者从该案判决书中获悉,10月23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鞠婧祎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72元,由原告鞠婧祎负担。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判决书中有这样一段话:“原告作为演艺圈公众人物,对社会公众就其公开发布的照片进行评价理应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花椰菜大王’微信公众号发布的相关文章,虽未经原告同意使用其肖像,但并未对原告的肖像进行任何丑化、贬损,且于庭审前已经删除。因此,关于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肖像权,本院难以认同,相应的赔偿项目亦无评判需要。”
此前,9月2日,上海金山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鞠婧祎诉上海某文化传媒公司、王某某、新浪微博运营公司肖像权纠纷案。
庭审中,原告鞠婧祎诉称:2019年12月13日,上海某文化传媒公司(一人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一篇分析鞠婧祎造型的文章《技术流:不动刀让颜值加分的鞠婧祎同款颅顶发型操作指南》,文章分别从颅顶的重要性、打造蓬松颅顶的准备工作、抬高颅顶的发型等几方面进行叙述。文中使用了多张鞠婧祎本人的照片作为宣传配图。同时,文章中还附有部分美发产品的相关介绍、推荐理由、价格宣传等信息。
自媒体发布的文章截图
自媒体发布的文章 截图
该案诉至法院后,该文化传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在其个人的微博上发布了与该事件相关的言论。
鞠婧祎认为上海某文化传媒公司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自己的照片作为宣传文章的配图,且文中附有提供商业服务的广告信息,试图借助自己的高知名度推广文中涉及的营利性商业服务,提高其公众号的浏览量和微博粉丝数,借此引流提高公司名下设计师店铺,提高关注度和商品销量,这种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肖像权。
鞠婧祎诉请文化传媒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自己肖像权的行为,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40万余元,王某某、新浪方因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文化传媒公司及王某某辩称:公司没有以营利为目的来使用鞠婧祎的形象,文章中的图片都是通过公开渠道可以获取的照片,没有贬损和丑化;其次也没有商品、店铺的链接,因此不构成侵权。此外,鞠婧祎作为艺人,应当容忍大众对其照片、肖像进行一定的使用。
被告新浪方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10月23日,上海金山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