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今年3月起施行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仍有网民就不理解的条款内容向教育部留言咨询。教育部3月29日针对“开除学籍”和“勒令退学”等相关问题作出了答复。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十条规定,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高中阶段学生,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问题一:对于《规则》中“开除学籍”处分的释意不太清晰。经程序批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是指取消其在该校的学籍吗?即他还保留有转学的权利?还是在学籍网上取消后,该生不能在同等普通高中及职业学校读书了?
教育部答复:《规则》所指“开除学籍”,是对高中阶段学生可以采取的纪律处分措施,其学籍仍保留在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但学生和学校已不存在法律上的教育管理关系。转学不是一种权利,开除学籍后不存在转学的情况。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后,学生是否可到其他学校继续接受教育,需要看相关学校的要求和意愿。此外,被开除学籍的高中阶段学生,如经过自学达到高中毕业同等学力,仍可以以社会考生身份参加高考,经高等学校录取后,还可以取得高等学校的学籍。
问题二:在普通高中管理实践中,部分学生严重违纪,如打骂及伤害教师,按照以往的处理方式,多数是“勒令退学”,即要求其不能在本校读书,一般允许其转学。现在学校自行制定的校规中是否还可以有“勒令退学”处分,是否违反本《规则》?
教育部答复:目前《规则》规定的处分类型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五种,并未明确禁止其他的处理措施。学校在校规中规定“勒令退学”,可视为一种强制措施,即要求学生在限定时间内退学,不明确违反上位法规定,可以保留,但由于其行为后果严重,相当于开除学籍,应当参照适用开除学籍的程序。记者 吕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