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岁孩子撞伤人,父母拒绝赔偿
李女士:去年6月,我与朋友在云龙公园散步,一个10岁的小孩在公园嬉戏猛跑时,将我撞倒受伤,经医生诊断为腰椎骨折,后住院一段时间。当时小孩的父母也在现场。事发后,小孩的父母拒绝派出所的调解,不愿赔偿,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张律师:小孩子在人员众多的公共场所肆意嬉戏猛跑,本身就存在着重大安全隐患,将正常散步的您撞倒,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当时孩子的父母在场,应当制止而未制止,也存在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所以,您可以要求其父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构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协商不成的,建议提起诉讼。
邻居装防盗门占用公共通道
朱先生:邻居王某在我外出探亲的机会,擅自在我们两家的公共通道上装了防盗门,将公共通道占为己有,并在占有的公共区域内安装吊柜等家具,严重影响了我的正常生活,我能否要求王某恢复通道原状?
张律师:您与王某是相邻关系,作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王某在相邻的公共区域安装防盗门,擅自改变原通道的布局,使用隔离出的独立空间安装吊柜等家具,超出了限度利用的义务且在客观上阻碍了您对该公共区域的合理利用,其行为侵害了您对公共部位的共有和管理权利,您可以请求王某拆除防盗门、家具等,将该公共通道恢复原状。
收养的女儿是否有赡养养母的义务?
郑女士:我的丈夫陆某于去年去世,我们有两个女儿,大女儿是我们共同收养的,二女儿是我们亲生的。现在大女儿拒绝赡养我,不给赡养费,也不来看望我,养女该不该赡养我呢?
张律师:养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据您所述,您与大女儿之间已经形成了养母女的关系,大女儿应当履行赡养义务。如果经教育,大女儿仍然拒绝赡养,您可以提起诉讼。
律师观点 仅供参考
徐报融媒记者 汤旭 整理
■明日值班律师 张孝明 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
晨报法律援助团成员单位、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主任,徐州市十佳辩护律师,多次被评为“徐州市优秀律师”。执业22年来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公司业务、建筑与房地产、工伤劳动争议、知识产权、金融业务及保险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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