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岁男童从水泥船上坠落溺亡,船主被判赔偿11万余元

2021-08-04 09:35:13 作者: 8岁男童从水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杨帅民记者严君臣)8岁男孩独自外出玩耍时,从附近河道里停放的水泥船上摔落溺亡。孩子父母将河道所在镇政府和河道紧邻住户告上法庭,要求承担安全保障管理责任。8月3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启东法院审理后判决该住户赔偿11万余元,镇政府不承担赔偿责任。

  据介绍,阳阳(化名)自出生后由其祖父母抚养。2020年夏天某日,祖父外出打牌,8岁的阳阳则留在家中。后来,阳阳去找过一次祖父,然后便独自出去玩。当天傍晚,阳阳迟迟没有回家,祖父和邻居四处寻找无果,随后报警。

  警察到达该村后,发现在附近河道内的一条水泥船上有一只小孩的鞋子,经家属确认系阳阳日常所穿,随后在水泥船附近开展打捞工作。当晚,阳阳被打捞出来,经确认已溺亡。该水泥船系村民季某买来用混凝土浇平拓宽后横放在河面上,以便对岸的人到其家中打牌。

  事后,阳阳的父母将季某和河道所在镇政府起诉至法院,认为季某非法占用河道,水泥船上无任何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镇政府未尽对河道整改、安全隐患清除等管理职能,导致阳阳溺亡,要求两被告按照50%的责任比例赔偿其损失57万余元。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阳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管理义务,放任其一个人玩耍,故对其溺水死亡的后果负有最直接和最主要的责任。涉案事故虽不是发生在季某宅子内,但其将水泥船改造后横放在水面上,客观上制造了危险源,故负有对水泥船上发生危险的控制义务,阳阳从水泥船上坠落河内溺亡,证明季某未尽到注意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

  那么镇政府要为孩子的溺亡担责吗?镇政府虽负有行政管理职能,但安全保障义务不能无限制地扩大甚至保证不发生控制力因素以外非正常事故的发生,涉案河道不属于安全保障义务的公共场所,镇政府不可能为了防止车辆或行人落水对所有河道加以围蔽、设置警示标志和采取其他防护措施,此显然超过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标准,镇政府对阳阳的死亡不存在过错和因果关系,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原告方表示不向阳阳的祖父母主张监护不力的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季某对阳阳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计11万余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