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张凌云记者柴军虎)年过六旬的护林员独居山脚下,夜晚在住所附近的道路旁跌倒身亡。后来,护林员的哥哥将雇佣护林员的森林公园管理处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共计46万余元。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苏州虎丘法院审理了此案,驳回了护林员哥哥的诉讼请求。
是否因雇佣活动死亡存争议
62岁的俞某强是苏州某森林公园管理处雇佣的护林员,独自住在山脚下的一间房屋中。2015年12月18日,俞某强被发现躺倒在距离其住所约20米道路旁边的水沟中,后经证实已死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死亡时间是12月17日23时30分,死亡原因为跌倒致死。
随后,俞某强的哥哥俞某伟将森林公园管理处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其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6万余元。
俞某伟认为,他弟弟一直有夜间上山巡视的习惯,来防止上山人员抽烟引起火灾。死亡当晚也是依据该习惯去巡山防火途中发生的意外,因此弟弟是在工作中发生意外而死亡的。
森林公园管理处称,俞某强死亡地点不在工作范围内,死亡时间也非工作时间,其死亡与工作无因果关系,故不应担责。
法院:不在工作范围内,雇主无责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森林公园森林防火建立了三组防护体系,分别为森林防火监控指挥中心、森林消防队和护林员。护林员的工作时间一般是上午八点至下午四点,清明节期间会稍有延长,但均为白天,工作内容为在护林点观察火情、进行防火宣传等。又查明,俞某强的工作岗亭距其住所直线距离约420米,步行距离约一公里。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俞某强死亡时是否在从事雇佣活动。俞某强的死亡时间为深夜,死亡地点位于其住所附近,时间与地点均不在工作范围内。关于提出俞某强死亡是依据习惯去巡山防火途中而发生的推测,即使此推测属实,因惯常活动与雇佣活动明显不同,俞某强习惯与森林公园管理处安排在性质上存在明显区别,综合目前证据,无法认定俞某强的死亡与雇佣活动有关。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了俞某伟的诉讼请求。俞某伟不服该判决,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说,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而言,雇员俞某强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地点发生意外,也无证据证明其死亡时从事的是雇主安排的工作,故无法认定雇主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