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邓雯婷)老林和妻子何某生育了两儿一女,老大林某,老二林某某,老三是小妹娟娟。在母亲何某去世后,老二将父亲、大哥和小妹告上法庭。发生了什么事,导致一家人对簿公堂?近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母亲去世后,一家人发生矛盾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2013年至2017年,父亲老林和老大居住在一起,母亲和老二住在一起,两个儿子各自负责照料父母生活。2017年母亲经常患病并多次住院治疗,因为她跟随老二一起生活,生病主要由老二和家人负责护理。值得一提的是,母亲的退休工资和一套房子的租金都由老二收取并管理。
2017年底,母亲何某病故,因费用负担问题,兄弟之间产生矛盾。老二认为,母亲生前的医疗费和保姆费都是他支付,老林作为丈夫,大哥和妹妹作为子女均有扶养、赡养母亲的义务,应当承担老二已支付的费用。为此,林某某将父亲、哥哥和妹妹诉至法院,要求他们按比例承担自己支付的各项费用。
孰是孰非,法院这么判
对于弟弟的起诉请求,老大林某则认为,母亲所在单位可以二次报销,一年所需的医疗费数额并不大,弟弟收取的母亲工资和房屋租金足以支付各项支出,不能证明弟弟用自己的财产支付了母亲的费用,故不同意承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本案中,林某某提出三名被告作为何某的配偶和子女,应承担他代为支付的医疗费、保姆费。但根据双方陈述,何某的房屋租金自2014年起由林某某收取使用,且每月工资收入3000余元由林某某保管并使用,上述两笔款项相加足以支付林某某主张垫付的医疗费用。
因此对于林某某要求被告支付他垫付医疗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林某某主张的支付保姆费问题,保姆表示都是收取现金,但林某某并未提交使用他个人财产支付保姆费的相关证据,因此法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驳回林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父母和子女间要互相体谅和关爱
承办法官刘斌表示,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也是社会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本案中,从举证和出示的证据分析,无法证明母亲何某的医疗费和保姆费全部由林某某一人支付,也不能证明被告从未对何某进行赡养。在父母有医疗保险、工资收入及其他经济来源时,其完全有能力支付因医疗、生活产生的各项费用。如子女主张父母的医疗费、生活费均由其支付,应当提供支付凭证、银行流水、医疗票据等证据予以证明,而向其他子女追偿垫付的费用,应基于子女之间就赡养问题达成过协议,否则难以支持。
赡养的方式包括经济上的帮助和精神上的慰藉。经济上的帮助主要体现为定期支付赡养费和分担父母医疗费等形式,在赡养费的给付标准中,法院会考虑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父母的健康情况、收入状况及实际需要、子女数量及赡养人的给付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精神上的慰藉主要体现为精神上、生活上给予父母全方位的关心和爱护,妥善安排父母的衣食住行,鼓励父母健康、快乐生活,使他们在情感上得到慰藉,精神上得到满足。子女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选择合适的赡养方式,兼顾老人意愿和自身负担能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这两条是根据继承人的赡养情况,制定的鼓励型及惩罚型不均等分配方式。当子女对父母在生活方面承担了主要劳务如做饭、照顾、护理等,或主要负担父母生活费用,给予经济扶持,或与父母居住在一起相互照顾体贴,在分割遗产时就可以适当多分。反之,当子女有履行经济上扶助、劳务上帮助的赡养能力,但拒绝赡养老人的,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民法典》通过规定子女在父母生前的法定赡养义务,和父母去世后赡养情况决定的遗产分割规则,敦促子女弘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