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房屋转卖两个月后竟遇上拆迁,卖家后悔了想撤回合同,便去法院起诉。9月3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认为原告依据合同履行完成之后被告因该房屋拆迁获得的较大利益为由主张撤销,于法无据,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据介绍,2019年12月22日,张某将自己位于海安市的房子挂到房产中介处出售,该房屋面积84.68m²,中介建议挂牌价69.8万元。次日,陈某通过房产中介前去看房。两天后即与张某、房产中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68.6万元。合同签订当日,陈某支付定金2万元,并付案涉房屋贷款30万元。
2020年1月9日,陈某交清房屋剩余贷款,双方顺利办理了过户手续,案涉房屋产权人变更为陈某父母。因上述合同签订时张某已将案涉房屋租给他人使用,陈某接受房屋后仍继续租给原租户使用。
房屋买卖原本到此就顺利结束了,然而就在2020年3月17日,海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调查公告,案涉房屋竟被列入拆迁调查范围。得知消息的张某顿时懊恼不已,回忆起当初房屋过户的种种细节,越想越觉得是陈某提前得知内幕消息购买待拆迁房屋,自己吃了大亏。思来想去,张某最终求助法院,要求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
海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体现,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以显失公平为理由主张撤销双方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当就该事实负举证责任。
然而在整个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原告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房屋买卖行为存在显失公平,其房屋交易价格也仅是在丁某前往房产中介公司登记案涉房屋时中介建议挂牌价69.8万元的基础上下浮了1.2万元。原告依据合同履行完成之后被告因该房屋拆迁获得的较大利益为由主张撤销,于法无据。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