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朝已有契约制度,传统礼制下的契约精神影响后世

2020-09-20 15:15:24 作者: 汉朝已有契约

而能够让双方保证履行契约的,就是契约制度当中所规定的第三方客观存在。这种类似于担保人的存在,能够发挥出监管作用,促进双方履行契约,从而保证诚信的契约精神。这种标准的制定,就体现了儒家的“礼”。

2、汉人的契约精神在严格的契约制度当中体现,并产生了影响

不管是对于双方身份的界定,还是确保第三方客观人的存在,都是为了约束双方的行为,从而保证契约的履行。

而这种约束力,看不见也摸不着,纯粹来源于契约双方的契约精神。即使是有担保人的存在,但担保人只是起到一定的见证作用,并不能够完全约束双方行为和维系契约,真正能够维系契约的,则是契约精神。

而颇为完善的汉朝契约制度,则为契约精神的完成制定了许多标准,并承认了民间契约的法律效力,甚至对唐朝的契约制度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在唐代史料当中所记载的“官有政法,民从私契”,就是汉朝契约制度对其产生影响的最好证明。总结

与前朝相比,汉朝的契约制度发展的已经颇为完善,这可以从分类的细致性和要求的严格性两个层面来得出结论。将民间契约分为买卖契约、租赁契约和借贷契约的契约制度,对不同种类的契约都制定了不同的文本标准,从而能够保证各种契约形式的约束力。

而官方政府对于民间契约的承认,对其赋予的法律约束力,也成为了汉朝契约精神形成的根本原因,而这种契约精神,正是中国古代最重要的诚信精神的体现,也是古代儒礼的重要组成部分。汉朝的契约制度不仅影响到了后期唐朝的民间契约,并且其契约精神也延续到了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参考文献

1、《中国传统民事契约研究》

2、《中国法制史》

3、《九朝律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