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说,罗马并没有跟雅典一样的真正意义上的民主。但人们至少有法律保障,所有生而自由的罗马人是平等的。约公元前450年,在罗马城中心的古罗马广场上矗立着巨大的铜碑,上面刻有十二铜表法。现在看来,其中一些法律条款让人难以置信。例如一位父亲囊中羞涩时,可以将儿子卖为奴隶。另一些则与现代法律相似,例如对继承权的相关规定。甚至有条款规定,人们必须保持门前的道路畅通无碍。
罗马帝国如此光鲜、秩序井然,这也归功于众多重要的基本原则,在一些方面罗马至今仍是世界的楷模。其中一条就是以物换物原则,也就是人们签订条约,以我所有换我所需。在今天看来这理所当然,但必须先得有人制定这些基本原则,之后所有人才能以此为据订立合同,然后才能真正付款和送货。
基本上当每个自由的罗马人在认为自己遭受了不公时,都有权诉诸法律。法官必须听取被告陈述,被告也可以为自己辩护。但实施起来往往并不容易。在罗马共和国时期并没有警察,没法报警。如果你的大衣被偷了,还是得自己想办法。如果是有奴隶的有钱人,就让身强体壮的奴隶将大衣抢回来,然后将带回的衣物呈上法庭。如果被告未能如约出庭,他们常常就会采取一种独特行动:原告或原告派人到被告家门口,大喊大叫,例如“利菲乌斯偷了弗拉菲乌斯的大衣!利菲乌斯是小偷!利菲乌斯必须出庭”,迫使被告现身谈判。特殊情况下呼叫会持续一天之久,直到被告害怕邻居说三道四或因聒噪无法入睡而不得不屈服。
罗马法律体系有其独到之处,至少已经拥有清晰的条款和公民权利,但奴隶几乎没有任何权利。贩卖奴隶在罗马是合法的,主人甚至可以殴打或杀害奴隶。原则上来说罗马的奴隶制与希腊的一样。一些身为仆人或管家的奴隶或许能期待,主人某天会因为他们尽忠职守还他们自由。但有大量奴隶遭受虐待,在采石场等极其恶劣的环境下劳作至死。
大多数奴隶都认命了,除非不幸恰好降临在自己身上,但偶尔也有例外。其中最著名的是一位名叫斯巴达克斯的人。他是罗马的一位奴隶和角斗士。公元前73年,他无法忍受监禁的生活,于是带领数位角斗士逃出位于意大利南部的角斗士学校。随后他们号召奴隶发起起义,渐渐获得了数万奴隶的拥护。最终斯巴达克斯带领他的拥护者正式向罗马军团发起小型战争。公元前71年,几场战役之后,奴隶军被打败,斯巴达克斯及其绝大多数拥护者战死沙场。约6000名他的追随者被残害,被罗马人钉死在从罗马到加普亚沿途的十字架上,以警示其他心怀不满的奴隶。罗马残暴镇压起义后,又恢复了秩序。